速度分級取代車型定義 統一全州規範
麻薩諸塞州立法機構正推動一項全新的微型交通管理法案,擬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機車及其他個人交通工具依最高時速分為四個等級,並明確規範各級車輛的行駛區域。法案若通過,將取代現行各城市自訂的零散規範,成為全美首個以速度而非車輛類型進行分級管理的州級制度。
根據提案內容,微型交通工具將依最高時速分為四級:時速0級(Speed Tier 0)為人力驅動車輛,包括傳統自行車及無動力滑板車,可在人行道行駛;時速1級(Speed Tier 1)涵蓋最高時速21至30英里(約34至48公里)的電動車輛,如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及電動獨輪車等,可使用自行車道,但禁止進入人行道及共用步道。
時速2級(Speed Tier 2)及3級(Speed Tier 3)的規範變動較大,分別涵蓋最高時速40英里(約64公里)及超過40英里的車輛。這兩級車輛將禁止進入自行車道、人行道及共用步道,必須在一般車道與汽車共用道路空間。法案支持者表示,此舉可避免因新型車輛不斷出現而需頻繁修法的困境,並強調速度分級比依車輛外觀或名稱定義更具邏輯性。
電動車專家麥卡·托爾指出,現行許多州的微型交通法規依車輛是否有踏板、座椅或把手等外觀特徵進行分類,容易因新型車輛出現而失效。麻州此次改採速度分級制度,有望為其他州提供參考模式。不過,托爾也提醒,新制的分級名稱與現行電動自行車的「Class 1/2/3」分類過於相似,可能造成民眾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