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核心內容與時程
經濟部預計在2026年7月20日前完成《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能源大用戶在限期內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此舉旨在提升企業能源韌性,因應AI資料中心、半導體及高效能運算等產業用電需求快速成長。修法後,違規罰鍰上限將由現行的新臺幣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以強化法規遵循效果。
根據現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的大用戶,必須依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的10%計算義務裝置容量。企業可透過自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綠電憑證或設置儲能系統等方式履行義務。若選擇儲能設備,其容量需按義務裝置容量乘以至少2小時供電時間計算,確保足夠的電力儲備。
修法背景與政策目標
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目的是降低尖峰用電對電網的負擔,提升整體供電韌性,並配合2050年淨零排放政策。當遭遇天災、突發事故或區域供電異常時,企業可透過自有電源及儲能系統維持部分營運,降低停電風險。此外,修法也將推動企業提高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減少對傳統電網的依賴。
隨著AI資料中心、半導體廠及高效能運算設施的快速發展,台灣用電需求持續攀升。法人分析指出,企業將逐步提高自主供電能力,自用發電、再生能源及儲能系統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若未來子法進一步提高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的設置比例,將帶動企業加速建置太陽光電及儲能系統,進而推升工商業儲能市場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