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放寬用電大戶建置規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8月6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用電大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的規定進行調整。修正後,新設或增設用電戶可選擇建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不再強制同時建置兩種設施。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為提升電力系統韌性,同時兼顧企業建廠與投資需求。
根據修正草案,原行政院版本要求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用電大戶須同時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且未區分新設或既有用戶。經經濟委員會初審後,《能源管理法》第10條第4項條文中的「及」修改為「或」,僅適用於新設或增設用電戶。經濟部強調,此舉將減輕企業投資壓力,避免因強制雙重建置影響建廠進度。
再生能源義務與產業需求並行
依據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契約容量達5百萬瓦(MW)以上的用電大戶,須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義務。企業可透過設置屋頂太陽能、儲能設備、購買綠電或再生能源憑證等方式達成,此規定亦成為企業接軌國際永續倡議(如RE100)的重要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