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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修法鬆綁 用電大戶可二擇一建置發電或儲能設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放寬用電大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規定,新設或增設用戶可選擇建置其中一種設備,減輕企業負擔。經濟部表示,修法兼顧電力韌性與產業發展需求,後續仍待立法院院會審議。

Editorial Team2026/8/9更新 2026/8/9

修法重點:放寬用電大戶建置規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8月6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用電大戶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的規定進行調整。修正後,新設或增設用電戶可選擇建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不再強制同時建置兩種設施。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為提升電力系統韌性,同時兼顧企業建廠與投資需求。

根據修正草案,原行政院版本要求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用電大戶須同時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且未區分新設或既有用戶。經經濟委員會初審後,《能源管理法》第10條第4項條文中的「及」修改為「或」,僅適用於新設或增設用電戶。經濟部強調,此舉將減輕企業投資壓力,避免因強制雙重建置影響建廠進度。

再生能源義務與產業需求並行

依據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契約容量達5百萬瓦(MW)以上的用電大戶,須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義務。企業可透過設置屋頂太陽能、儲能設備、購買綠電或再生能源憑證等方式達成,此規定亦成為企業接軌國際永續倡議(如RE100)的重要基礎。

近年來,AI資料中心及半導體產業持續擴廠,帶動用電需求快速成長。政府期望透過大型用電戶建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提高電力韌性並降低電網負擔。經濟部指出,此次修法將簡化用電大戶的設備建置選擇,降低合規成本,同時確保電力供需平衡。

屋頂太陽能新制同步上路

為擴大再生能源供給,新版《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已於8月1日正式實施。新制要求新建、增建及改建且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須依每20平方公尺設置1千瓦(kW)太陽光電容量。政府預估,此措施每年可新增約66萬千瓦的太陽光電裝置容量,有助於提升分散式電源占比,並支援高科技產業及企業綠電需求。

經濟部表示,隨著國內用電需求持續攀升,政府將持續透過法規調整與政策引導,鼓勵企業投入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建置,同時確保電力系統穩定。此次《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標誌著政府在能源轉型與產業發展間取得平衡,後續仍需經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方能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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